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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2013-03-22 15:23  

西安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西科发[2003]9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是实践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室的建立、撤销或归并、调整以及实验室名称的变更,必须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实验室建设必须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努力提高投资效益,坚决反对不切实际的铺张浪费。
第四条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要不断深化实验室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等),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业务,在保证实验教学任务顺利完成的基础上,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六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合理安排实验教学人员,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加强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注重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及综合能力培养。随着教学内容的拓宽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要创造条件,不断开发新的教学实验项目,特别是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项目。与此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对学生开放实验室。
第八条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
第九条做好实验室管理工作,完成实验室建设任务,并进行实验技术的研究和仪器设备的开发革新,发挥自己的特长,挖掘设备的使用潜力,积极研制新的实验仪器设备,以满足教学、科研实验的需要。
第十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社会性服务工作(服务项目包括:实验、测试、化验、分析、计算、检修、加工制作等),并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实验室应积极开展校内外协作和实验技术与情报资料交流等活动。在涉外活动中,要严守国家机密。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成立校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和院(系、部)实验室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实验室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监督设备费的分配及使用,对实验室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
1.校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由主管副校长负责,成员由各院(系、部)主管实验室的院长或系、部主任及教务处主管处长组成;
2.院(系、部)实验室工作小组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或系、部主任负责。
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制定中、长期建设规划),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
第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要纳入学校总体建设计划中,要依据学校批准的建设计划执行。年度实验室建设与改造,要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执行,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建设单位要编写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根据使用方向和实验课实验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实验项目确定建设内容。
第十五条要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实验室,学校从事业费、基建费等费用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同时鼓励各院(系、部)自筹资金加强本单位的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科学管理实验室,要建立完善的实验室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实验室要做到文明建设,文明实验,文明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定期组织总结、交流经验,开展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要进行批评教育甚至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四章体制与机构
第十八条我校实验室实行二级(校与院(系、部))管理,以院系为主的管理体制。学校由一名主管校长主管全校的实验室工作,院(系、部)、处各一名(院长、主任)、主管处长负责实验室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实验室的管理机构是教务处,在主管校长、处长的领导下,进行管理与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实验室设主任一人,实行主任负责制。要选择群众拥护、业务素质过硬、具有一定实验教学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学校的各级实验室主任,由其所在单位推荐,并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第五章实验室建制
为有计划地建设实验室,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加强规范化管理,对实验室建制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建制的基本要求
1.专业相对稳定,目标及任务明确,已纳入学校、院(系、部)教学或科研发展规划,并具备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基本仪器设备及其它必备物质基础;
2.实验室建设已落实投资渠道,经费来源稳定可靠,发展、提高有财力保障;
3.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人员编制落实,并具有人员在岗;
4.实验室用房与实验场地符合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基本条件;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正式建制的审批程序
1.由拟成立实验室的单位院(系、部)提出论证报告报教务处,教务处会同科研处、研究生处等有关部门审定,上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
2.经主管校长批准的实验室,由教务处列入实验室系列,按实验室规范要求管理;
3.实验室的撤销、合并,先由有关院(系、部)提出申请报告,报教务处审核,经有关部门审定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并通知有关部门取消其建制,进行财产转移和人员调动等有关事宜;
4.为完成临时的短期教学任务或单项课题研究而临时组建的实验室,不能列入正式的建制,其财产、人员、统计报表等可挂靠相关正式建制的实验室管理。
第六章实验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与业务提高
实验技术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鼓励在职学历教育,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脱产进修及随班听课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1.脱产半年以上的校外进修,需经教务处同意,列入进修计划。在校内脱产进修,经实验室主任同意,报院(系、部)主任批准;
2.以学习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为主要内容的短期校外进修,经院(系、部)主管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3.参加有关实验教学经验交流、研讨等内容的会议,需经实验室主任同意,报院(系、部)主任批准;
4.各种进修学习结束后,都要向实验室主任汇报,并上交学习成绩证明及个人进修学习书面总结;
5.对在实验室工作的工人,其中确有培养前途者,各实验室应重点培养,通过各种对口专业的学习,达到一定理论水平,为以后的技术职称的晋升创造条件。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
1.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调入,必须具备所需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由院(系、部)及实验室考核,人事处、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录用。各院(系、部)及实验室有权拒绝接受思想素质不好、业务水平不高的人员到实验室工作;
2.为了相对稳定实验室技术队伍,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调出,同样需经实验室主任及院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由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
3.新调入实验室工作人员和首开实验的指导教师要首先试讲、试做,并有详细的记录在案。
第七章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主任职责
1.负责本实验室全体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领导、安排并检查本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2.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及各专业培养目标,负责制订本实验室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的建设计划,负责实验室年度建设任务的组织与实施;
3.根据教学计划、实验大纲和科研计划的要求,组织制定学年度实验教学和科研计划,不断充实和更新实验内容。与系(教研室)密切配合,组织本室开展实验教学方法的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教学水平,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4.有计划地通过各种途径对实验室各类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
5.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前提下,积极组织安排对外服务工作;
6.督促检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7.承担实验教学工作和科研实验。
第二十六条实验教师职责
1.安排好每学期有关教学和科研实验任务,严格执行实验教学计划,做好实验前的资料、试验方法等准备工作;
2.编写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材,不断完善和更新实验内容,总结经验,提高实验课教学质量,做好实验课教学工作总结;
3.认真讲授,耐心指导学生进行实验,引导学生独立思考提高其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做好实验记录,批阅实验报告;按照实验教学质量标准评定实验课成绩,做好课程实验教学分析;
4.承担科研、实验任务,并承担实验装置、仪器设备的技术开发和改造等工作;
5.承担实验技术的开发与研究,不断革新实验手段,促进实验教学的现代化;
6.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使用方法,精通业务、维护好仪器设备;
7.严格执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协同实验室搞好管理及安全卫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技术人员职责
1.掌握相关的教学、科研实验的基本原理与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实验技能;
2.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预做实验,并写出实验报告,不断提高实验操作技能;
3.协助实验教师辅导实验课,指导学生正确操作实验仪器、评阅实验报告;
4.参加科研、实验工作,承担有关的备料、联系加工、领购、计算、数据处理、绘图、编写报告等任务,承担实验装置、仪器设备的技术开发和改造工作;
5.搞好实验室的管理工作,使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账、物、卡相符;
6.熟悉本室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正确操作所管仪器设备,做好仪器设备的经常性保养维护、维修工作;
7.严格执行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8.完成实验室主任安排的日常行政事务及其它工作,做好安全及清洁卫生工作;
9.实验室管理人员参照实验室技术人员职责的有关条款执行;
10.实验室技术工人职责参照实验室技术人员职责5、6、7、8、9、10条执行。
第八章安全、环保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室工作特点,建立安全制度,并设有安全员,实验室主任和安全员应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为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对易燃、易爆、剧腐蚀有毒药品,应按规定领取和存放;对发烟、霉变、粉尘、有毒气体应妥善处理;对产生放射性物质、高频电流、超高电压、强烈持续噪声等场合及其有关设备,制定出严格的操作规程与安全制度,以及相应劳动保护措施,并由安全技术员负责监督执行。
第三十条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要准备齐全,安全设施不充许借用或挪用;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对由于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重大事故者,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超剂量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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