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申报材料|中心概况|师资队伍|教学改革|仪器设备|科学研究|创新活动|管理体制|交流合作
文章内容页
当前位置: 首页>>管理体制>>学校制度>>正文
西安科技大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条例
2013-03-22 15:24  
西安科技大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条例
(教务发[2004]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依据陕教高[2000]21号文转发教育部关于《高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的重要物质条件。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用结合的原则下,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部)、处和使用单位三级管理。
1.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实习仪器设备使用的管理工作;各院(系、部)及实验室均应配专人管理。
2.管理人员应职责明确、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完整,管理人员调离或退休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条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等工作。全校师生员工要爱护仪器设备。
第二章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的范围
1.国家科委颁发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目录”中的仪器设备;
2.单价在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发展规划进行合理购置。同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1.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要本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性能实用的原则,凡低档或中档仪器设备已能满足教学实验和科研需要的就不能购置高档的,凡国内产品在功能及质量上能满足需要的就应购置国内产品,不进口国外产品。
2.凡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单位,要详细说明理由,并对经费落实、房屋、安装条件、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
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及时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引进设备必须注意不得超过索赔期。(一般从货物到港、站三日起计算三个月内)
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管理
大型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使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验收报告》教务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建技术档案。技术档案一式二份,一份随设备,一份存校档案馆。技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订货合同,出厂检验证、装箱单、仪器使用说明书及有关图纸资料(原件归档);
2.安装、调试、验收记录;
3.安全操作规程,保养、维修、事故处理记录等技术资料;
4.报价资料及生产厂家来往函件。
第八条大型仪器设备日常管理
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保管、操作;操作人员要经过训练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使用;并逐台制订操作规程,逐台建立使用、维修记录,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表,交管理部门归档。资料要定期归档。
第九条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果
要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果。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情况下,积极承担对外服务,扩大使用范围,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对外服务要按学校规定收费。
第三章 一般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条仪器设备单价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属于一般固定资产设备,帐务管理执行国有资产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级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含兼职)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移动或调换;仪器设备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出借或调走。管理人员应规范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全校师生员工必须尊重管理人员的职权,在使用过程中爱护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为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除本单位使用外要提倡资源共享、互通有无、互相协作;在有条件的单位建立实验中心,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对于实验项目重叠,仪器设备重复、分散、利用率低,实行学科专业共享性设置转换。学校仪器设备在完成教学、科研等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十四条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对校内实验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有关分配比例返还创收单位,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运行、材料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发现仪器设备失灵、损坏等情况时,负责使用人员要及时修复,确保实验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下,2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属于低值设备;低值仪器设备由教务处、使用单位分别建帐;使用管理按一般仪器设备(800元以上)管理条款中的第十二、十三、十五条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自制改造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按照有关文件核定计算工作量。
第五章 仪器设备外借
第十八条凡属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已经安装成套固定的设备或正在使用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准外借,可在实验室使用。并在实验室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九条外单位来校洽商借用仪器设备,必须持单位正式介绍信,详细说明借用理由,借用时间及其它有关事项。对一般仪器设备由有关实验室提出意见,院系领导批准,办理借用手续。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外借时,必须经校领导批准,在教务处备案。
借出单位必须当面介绍清楚仪器设备的质量情况,使用注意事项;归还时一定要借出人当面验收。做出详细记载,并办妥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借出的仪器设备损坏时,由借用单位负责维修,并要保证修复后,不影响质量。如损坏严重或不能修复,应赔偿同样产品;若有购买困难时,经校领导同意后,双方可协商按质论价赔偿。
所有教师、干部、实验室、教研室一律不得私自将仪器设备外借、赠送或交换。
凡借出的仪器设备必须有借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挪作私用;凡调出或离退休人员借用实验仪器设备者,由借出单位在其调出或离退休时负责收回。
第二十一条借出仪器设备、借用单位必须按时归还,并按规定收取设备折旧费 (每天按原价3‰收折旧费),并由借方到校财务处直接办理交费手续。如借方与我校有协作关系,可酌情研究是否收费。
第二十二条校内各实验室之间应发扬协作精神,互通有无,校内各单位之间借用仪器设备应尽可能在不影响本实验室工作的前提下,凭单位借条由具体经办人及双方实验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如损坏和丢失,按章处理。
第六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
第二十三条为了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感。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学校在考虑赔偿时,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对象,物资性质,本人一贯表现,事后的态度和认识及损坏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坏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于赔偿。
第二十四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失者,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者;
2.不按制度又未经有关领导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设备器材者;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不了解设备器材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者;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管理不当,领、发、外借不按规定手续者;
5.态度不认真、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者;
6.由于失职导致被盗,失火、火灾等造成损失者;
7.由于其它主观原因(如:有意破坏等)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者。
第二十五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有关领导批准,进行新的实验开发,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如正在实验过程中突然停电或停水等)。
第二十六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价值,应按当时市价及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计算。赔偿规定如下:
1.对适用性很强的设备、器材等要严格计价(按原价赔偿):
2.对200元以上低值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按: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
(2)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修复后质量下降,但能使用的,应按质酌情赔偿损失价值;
(4)虽损坏零配件但无法配制,致使全套设备报废,应按整个设备计算,酌情赔偿10~30%。
3.对单价200元以下的器材,使用周期在一年以上,按原价折旧赔偿。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去残值计算。
5.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第二十七条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对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学校有关部门审查,立案进行处理。
对大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其他重大事故,由单位写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送主管校长审批,并报上级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赔偿金额的缴纳,可根据金额多少,本人的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很大困难,可提出申请,经单位调查证明,报管理部门审查,可以缓期偿还或减免一部分。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的所在单位负责催缴,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收款,并经常督促检查偿还情况,应每学期清理一次。若经督促并无故拖延不缴者要从工资中扣除。
上一条:西安科技大学实验设备研制管理办法
下一条:西安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西安科技大学采矿工程实验教学中心